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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遭人追打倒地后被过路车碾死 谁要为车祸负责

  这起案子发生在两年前。

  当事人朱某和王某分别出生于1982年和1984年,嘉兴大桥镇人,初中文化。2011年5月7日晚,两人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去嘉善县施家路上的一家酒吧喝酒。对饮正酣之时,却发现旁边有人与保安发生争执。

  与保安争执的正是与被害人肖某坐同一桌的谷某,推搡过程中,喝得醉醺醺的谷某不慎将朱某等人桌上的酒打翻。

  朱某、王某在酒精的刺激之下,上前便对谷某实施了殴打,并一直将其追打到酒吧对面的一家超市附近。朱某和王某找不到谷某,就返回酒吧,途中见到了与谷某一起的肖某,于是又开始对他进行追打。在晋阳路与施家路路口东50米左右处的机动车道上,肖某不慎摔倒在地,朱某、王某上前又是一顿踢打。肖某被打得躺在路中间一动不动,两人才扬长而去。当晚10点多,肖某被途经此处一辆小轿车碾压致死。

  经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死者肖某与小轿车司机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1977年出生的肖某来自江西丰城市,在嘉善打工,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

  肇事司机不用负刑责

  追打被害人者被重判

  在庭审过程中,朱某一再对殴打被害人肖某的行为矢口否认。而王某表示,自己走到朱某身边时,见到他骂了肖某两句,自己就用右脚试探性地踢了肖某肩膀两下。不过有目击者看到肖某被朱某追赶和踢倒在地的过程。

  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正是由于朱某和王某的追赶使得被害人摔倒在机动车道上,并且两人对被害人进行踢打的先行行为,使得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基于该先行行为,朱某和王某两名被告人就负有让被害人脱离危险状态的义务。被告人作为有社会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被害人所处的环境、状态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两名被告人却对醉酒的被害人倒在机动车道上的危险疏于考虑,以致发生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故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早在2011年8月法院对肖某死亡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作出判决,肇事司机被判赔偿464408元(不包括保险公司赔偿的11万元)。

  一男子遭人追打倒地后,被过路车碾死

  谁要为这起蹊跷车祸负责?

  法院判决,两名殴打者判刑加赔40万元,肇事司机不用担刑责

  通讯员单苑

  记者陈洋根

  过路司机半夜开车没发现路中间躺着个人,将对方碾压致死,事后的调查发现死者是被人追打后倒在现场。

  嘉兴嘉善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追打他人的两名男子分别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和4年2个月,并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42万余元。

  此前,肇事司机被判赔偿被害人家属46万余元,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