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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游遇车祸身亡  旅行社赔偿十五万

    

    人民网杭州1月22日电  河南商丘人苗某参加“西湖一日游”遇车祸死亡,组织这次“西湖一日游”的杭州市某旅行社被苗某的亲属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159402.80元。日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

    2002年7月4日,河南省商丘市某中学教师陈某及其妻子苗某等人参加了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西湖一日游”活动,当旅行车行至宋城景点门口时,由于路面上发生交通事故,旅行车的司机将车停在了宋城景点对面的路口处。由导游带领苗某等游客过马路。由于在未走人行道的情况下横穿马路,苗某不幸被孟某驾驶的小型旅游客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西湖交警大队认定苗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孟某负次要责任。2002年9月19日,苗某的丈夫、女儿和母亲与孟某经交警大队调解达成协议,协议明确:苗某死亡共计损失265671.33元,由孟某承担40%责任,赔偿106268.53元,由苗某承担60%责任,即承担159402.80元。苗某的丈夫陈某还认为,苗某参加杭州市某旅行社组织的“西湖一日游”期间,该旅行社未能提供安全的旅行服务,致使苗某死亡,苗某所承担的损失159402.80元应由该旅行社赔偿。

    杭州市某旅行社则称:在事故发生当日,司机没有将车开进宋城景点内,是因为当时在宋城门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无法将车开进景点内,且当旅客下车时,导游已经交代了注意事项,并强调要求下车时走人行道,但苗某擅自在横穿马路时未走人行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此事故已经西湖交警大队的处理,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苗某交款参加杭州市某旅行社组织的“西湖一日游”,双方形成为旅游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旅行社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现苗某在被告导游的带领下横穿马路时遇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对此负有过错,应赔偿损失。陈某等三人作为苗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故一审判令被告杭州市某旅行社赔偿陈某等三人损失159402.80元。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杭州市某旅行社已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孔令泉、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