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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交警大队发布一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事故现场

  

  民警严格排查事故现场

  大众网·海报新闻惠民5月27日讯(记者 王君彩 孙凯 通讯员 张文锋 韩学良 赵文婷)道路因文明行驶而通畅,生活因出入平安而幸福,近日,惠民交警大队发布一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4月8日14时35分许,杨某驾驶鲁M6***7小型轿车沿大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县淄角镇东李集村西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李某受伤。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杨某所驾驶车辆行驶速度约为89km/h,该路段限速80km/h,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技术鉴定为机动车,李某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应承担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交警提示:超速行驶是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引起恶性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超速的危险不言而喻,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在公路上超速行驶,一旦发生突发情况不能及时将车辆停止,造成的事故就是车毁人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进入路口前一定要停车瞭望,观察道路情况,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否则极易引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