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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找人“顶包”,诉请赔偿被驳回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张某诉请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支付的车损16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张某第一时间拨打了案外人陈某的电话。案外人陈某到达现场后致电某保险公司热线电话,陈述其驾驶张某的车辆追尾别的车辆。陈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不久,再次致电保险公司热线电话要求撤销其报案,未说明原因。保险公司查勘员到达事故现场后,陈述未见到张某本人,只拍摄了现场事故照片,以及案外人陈某与事故车辆的合影、陈某的驾驶证。同日晚十点三十一分,十点三十九分,张某两次致电保险公司热线电话,陈述其刚从外地回来,他的朋友驾驶他的车辆追尾其他车辆。三天后,张某再次致电保险公司热线电话进行报案,陈述其本人在三天前驾驶车辆追尾其他车辆。后华容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1月,华容县交警大队以张某与另一车辆司机未如实陈述案情经过为由撤销了该案件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也属于事发现场的组成部分。张某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故意调换驾驶人,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查清事发时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等不予赔偿的情形,对此,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考虑到张某调包行为的动机及性质,法院认为张某调换驾驶人的行为属于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应由张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基本法律准则,也是道德准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确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有义务及时报警、保护事故现场、救助伤者、配合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如实陈述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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