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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法院以案说法:撞上乱停车辆伤及第三人 责任如何分

  大众网・海报新闻牟平6月11日讯 (通讯员 王白石 记者 栾雨文) 《流浪地球》中,最洗脑的台词莫过于:北京市第三区交通委提醒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行车不单要规范,这停车也要规范。近日,牟平法院便在烟台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停车不规范而伤至第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6月一天上午,孙某与家人约好早上驾车去老家接孩子,可因为早上起晚了,孙某怕孩子等急了哭闹,在车驶出小区时便开得有点快,在小区正门道路交叉口拐弯时方向没转过来,直接撞到申某停靠在路左侧的红色轿车上,并且将正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包某撞至两车之间,致包某在两车相撞中受伤,两车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包某便被送到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周,共计花费医疗费6000元。出院后包某向孙某及申某提出赔偿要求,双方亦都承认各自过错,但双方在责任划分问题上却出现分歧。违停的红色车主申某倍感委屈,“大家一直都这样停的车,我虽然违反规定把车停路边,可我的车现在不但被撞了,还得赔钱给包某。”内心无法接受,三人协商未果,包某便将孙某与申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医疗费及护理费。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包某所受的人身损害是由被告孙某、申某二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共同导致的。其中,孙某在小区内限速和慢行区域驾驶机动车,未减速、亦未采取礼让行人的安全驾驶措施,将包某撞至两车之间,存在重大过错,故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在小区主要道路处擅自停放机动车辆,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仅限于有责与无责的区分。综上,遂判决两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即各承担一半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对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若合理经济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直接赔偿,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应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大家,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已经越来越普及,在小区车位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常见小区业主将车辆停靠在主道两旁,这种行为是危险且不可取的。如果因违规停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希望大家借此案得以警醒,不要因盲顾自身便利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