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男子酒后车祸身亡 三名“酒友”担责
年底将至,亲朋好友相聚,难免要喝点酒助助兴。不过,在酒桌上如果因为劝酒,导致有人因此酒后出现意外,一起喝酒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昨日,邳州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例提醒大家,过年欢聚喝酒,要量力而行,切不可劝酒。
明知开车还劝酒
家住邳州市议堂镇的王恒和刘军、张兵、马超是在一起做木材买卖的合作伙伴。四个人已经合作多年,贩卖木材时,多是上午伐树进货,下午就倒卖到木材厂,赚到的钱四个人平均分。四人分工明确,从不吵架拌嘴,关系特别好。
去年11月的一天,兄弟四人刚刚忙完一单生意,而且赚的不少。其中就有人提议,大家那么累,午饭都没吃,找饭店喝几杯去。
其他几个人也去喝几杯。在当地一家饭店内,四人点了酒菜,准备好好喝一场。不过王恒表示,他骑着摩托车,能不喝就不喝。但其他三人轮番劝说,“弟兄难得在一起喝酒,就喝几杯。”
在朋友们的劝说下,王恒端起酒杯,喝了起来。
酒后突遭车祸身亡
酒足饭饱,已经有了醉意的王恒和其他弟兄走出饭店时,天已经黑了。在饭店门口,王恒踉跄着脚步来到摩托车前,掏出车钥匙,打算发动。由于喝酒太多,连续发动几次,也没发动起来。当终于发动了车子后,其他弟兄三人也没有阻拦他,而是相互挥手告别。
酒劲上来的王恒,驾驶摩托车在乡间道路上摇摇晃晃行驶着。全然不知危险正在袭来,王恒一头撞上了和他同向行驶的一辆变形拖拉机。未戴安全头盔的王恒,脑部受到重创,虽然经过医院的抢救,但最终还是不幸离世。
后来,在当地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中,表明王恒醉酒驾驶摩托车时观察不够,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负事故主要责任。
由于王恒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仅赔偿其损失17万余元。
家属起诉同桌“仨酒友”
王恒的妻子,面对丈夫车祸去世,精神状况一落千丈。她认为,丈夫的死和同桌一起喝酒的刘军、张兵、马超有关系,如果他们三人知道王恒开着摩托车,不劝酒,王恒就不会死。
面对王恒家属的指责,虽然对朋友的意外离世,也十分难受,但刘军等三人感觉到十分委屈,“老王是成年人了,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人命,我们也很难过,可让我们负责,我们受不了。”
一时间,双方矛盾加深。经议堂镇司法所调解不成,王恒的亲属一纸诉状将同桌饮酒的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邳州法院议堂法庭受理该案后,并未急于作出判决,而是通过调解。但事与愿违,刘军、张兵、马超三被告坚决不认为他们应该对王恒的死负责,“老王走了,我们兄弟很难过,但我们不该为他的死负责,更何况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过了”。
因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法院只能通过判决方式结案。
在庭审中,法官认为三名被告和王恒共同吃饭喝酒,三被告在明知王恒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没有有效劝阻其饮酒,又在酒后放任王恒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义务而产生的安全事故。
虽然三被告未履行附随义务的行为与王恒死亡的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三被告应给予王恒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最终酌定三被告每人补偿4000元。
接到判决书后,三被告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足额向王恒家属支付了补偿金。
提醒
酒驾引发伤亡,共饮人要担责
随着春节将至,大家的应酬也十分频繁。亲朋好友相聚在一起,或多或少喝上几杯。邳州法院提醒大家,在酒桌上,切不可硬劝酒,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你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不要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就是胆小鬼”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导致饮酒者死亡等情况,劝酒者要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不要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劝酒者要承担一定责任;另外,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一旦醉酒者出事,酒友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酒友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