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沂源8人被拘2人被判刑 淄博新闻
鲁中网・海报新闻7月10日讯(记者 张琦)7月9日,沂源县5人因酒驾被行政拘留,3人因醉驾被刑事拘留,1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和罚金。宋某利因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被判三年六个月,终生禁驾。
相关案例:
7月9日,司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2月18日13时许,司某驾驶鲁CCZ7*9号小型面包车沿南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源县西里镇供电所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司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面包车已达报废标准,同时,司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测,结果为5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经查,司某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二次酒驾)。
7月9日,胡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5日13时许,胡某驾驶鲁C7H1*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九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韩莱路东安大桥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经查,胡某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7月9日,江某、赵某、滕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6日13时许,江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三轮摩托车沿南崔路由南向北行驶,被执勤交警截停。经查,江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测,结果为4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经查,江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5月14日14时许,赵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南崔路由西向东行驶,被执勤交警截停。经查,赵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测,结果为2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经查,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6月2日13时许,滕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三轮汽车沿南崔路由南向北行驶,被执勤交警截停。经查,滕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经查,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月9日,对冯某、翟某、李某三名危险驾驶罪嫌疑人集中执行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4日14时许,冯某饮酒后驾驶鲁C185*D号小型轿车沿沂源县南崔路由西向东行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民警将冯某依法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11月23日20时许,翟某饮酒后驾驶鲁C127*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军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遂民警将翟某依法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李某饮酒后驾驶渝C911*9号小型轿车沿军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遂民警将李某依法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9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的处罚。
2018年12月21日,王某某驾驶鲁CC27*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他人发生纠纷,报警后,公安交警部门将王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2mg/100ml,为醉酒驾驶。王某某被依法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宋某利被判三年六个月,终生禁驾
2018年9月5日5时许,宋某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鲁C3H7*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博沂路行至沂源县石桥镇凤凰苑酒店东,在非机动车道内将行人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利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逃逸。
宋某利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3月26日,宋某利被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6月1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宋某利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