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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出车祸休学一年 获赔两万多“误学费”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陆炜炜 王霖玉 记者 严君臣)2014 年 10 月,在海安县读初中的小张被轿车撞倒,花费医疗费近 3 万元,还耽误了一年的学业。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海安法院的一审判决,小张获赔 5.7 万多元,其中包括两万多误学费。

今年 17 岁的小张,是海安县海陵中学一名初三学生。2014 年 10 月 25 日傍晚,小张骑自行车途经海安县海安镇一交叉路口时,被赵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受伤,花费医疗费 26946 元。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致使小张肝脏损伤、右侧气胸、牙齿脱落等。事发后,小张未能返校学习,学校为其办理了休学一年的手续。经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涉案轿车南通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50 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协商未果,小张一纸诉状将车主赵某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包括误学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5 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小张受伤后休学系其自行扩大了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其对误学费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张是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出院医嘱已载明注意休息,避免受凉和劳累,避免剧烈活动等。小张因治疗及休息耽误学习是不争的事实,学校为其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也是事实,小张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该项损失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已实际发生,并非小张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

对于赔偿标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应当比照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相关费用,由于 2014 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23476 元,故应支持小张一年的误学损失 23476 元。

综上,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张 14193.36 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小张 42877 元,二者合计 57070.36 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