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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祸受伤 妻怀的孩子也该获赔?

2015年12月,褚某驾驶小轿车搭载韩某,与房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受伤。经鉴定韩某构成九级伤残。公安机关认定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房某负次要责任,韩某无责。事故发生时,韩某妻子怀孕3个月。

韩某起诉要求褚某、房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其中残疾赔偿金部分包括未出世的女儿小韩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责任方认为,事故发生时,小韩并未出生,不属于自然人,不应享有民事权利,故残疾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是小韩的法定扶养义务人之一,事故造成韩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减弱了韩某对小韩的扶养能力,故各项赔偿费用中应包括韩某应对小韩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

苏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黄源榕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范围,一般为事故发生当时所能固定的损失。因小韩在韩某起诉前出生,已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事故给韩某造成的对小韩扶养能力降低的损失,应予以认定。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