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老师儿:举报这25类交通违法统统有奖!最高奖励1万元!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2月13日讯(记者 贺辉)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市公安局拟对举报25类交通违法进行奖励,其中举报机动车闯红灯奖50元,举报醉驾奖300元,举报连续三辆及以上渣土车闯红灯奖3000元,为重伤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可奖10000元。匿名或假名举报、以营利为目的职业举报等不予奖励。
今天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
记者注意到,这则奖励办法相比于两年前的《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将奖励范围扩大为25类交通违法,并大幅提高了奖励金额。例如,举报机动车加塞奖20元,举报机动车逆行、不礼让斑马线奖30元,举报机动车闯红灯奖50元,举报开报废车奖200元,举报酒驾奖200元,举报醉驾、毒驾奖300元。
同时,对于举报渣土车违法、为肇事逃逸提供公安机关认为有价值线索的,还设置了大额奖金。其中,举报渣土车逆行、闯红灯的奖500元;举报渣土车使用假牌、故意遮挡号牌、无证驾驶的奖1000元;举报酒驾渣土车的奖励2000元;举报连续三辆及以上渣土车闯红灯的奖3000元。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1000元;为重伤或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10000元。
针对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97号3012房间,邮政编码:250014。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办法》、《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原莱芜(以下简称县区)境内的,举报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发生在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济南交警双微(微博、微信)平台、泉城行+(APP)、与济南交警举报平台数据并联的智能行车记录仪、互联网客户端、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举报违法人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服务单位、住址等信息。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留取电话录音、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等资料进行备案。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查处。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说明。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对于即时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八条 单位、组织举报应提供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用代码证书)、单位(组织)地址、联系人电话等有关资料,个人举报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举报人应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章 范围标准
第九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举报“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奖励30元;
2、举报“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奖励30元;
3、举报 “遇停车排队(缓慢行驶),穿插超越等候车辆的”,奖励20元;
4、举报 “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的”,奖励20元;
5、举报“遇停车排队(缓慢行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停车的”,奖励10元;
6、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20元;
7、举报“驾驶机动车时有吸烟、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奖励10元;
8、举报“故意遮挡、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50元;
9、举报“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奖励50元;
10、举报“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奖励30元;
11、举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奖励30元;
(二)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2、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13、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14、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15、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16、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17、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18、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19、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20、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21、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22、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23、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24、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励1000元;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励10000元;
25、渣土车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举报渣土车逆向行驶、违反信号灯规定行驶的奖励500元;
(2)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渣土车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故意遮挡渣土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渣土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渣土车的奖励1000元;
(3)举报驾驶报废、拼装渣土车,饮酒后驾驶渣土车车的奖励2000元;
(4)举报一个信号周期内连续三辆及以上渣土车闯红灯的奖励3000元。
第十条 举报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通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渠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提供能清晰准确反映违法过程的照片或视频资料。
第十一条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七)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八)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九)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同一举报人每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但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落实处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个人举报的应自接到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奖金或通过注册互联网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在线领取奖金,注册信息不匹配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单位、组织举报的应在收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奖励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人举报县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当地交警大队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接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至2022年 月 日结束。2017年12月9日发布的《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