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启友、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与张怀锋、济南国运集装箱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 2020-03-10 07:11 热度: 44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0490号
张怀锋、济南国运集装箱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刘启友、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0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启友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刘启友负担;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 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