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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交管大队关于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 进行注销登记的公告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请车辆所有人在公告期15天内在岐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登记业务。公告期满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注销车辆牌证。

特此公告

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