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 宝鸡6人“终身禁驾”被实名曝光
西部网宝鸡讯 对一名驾驶员而言最痛苦的事是什么?车还在,油没了?油加满,车没了?车有,油有,却再也不!能!开!车!了!近日,宝鸡市交警支队实名曝光6人被“终身禁驾”。
姓名:蔡晓博
违法时间:2017.6.3
身份证号:6103231987****1611
违法地点:岐山县众喜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交通肇事
姓名:杨 超
违法时间:2018.9.18
身份证号:6103281989****301X
违法地点:212省道
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
姓名:王明科
违法时间:2018.6.26
身份证号:6103291972****0317
违法地点:306省道
违法行为:醉酒交通肇事
姓名:张建锋
违法时间:2018.2.11
身份证号:6103271987****4311
违法地点:陇县关山大道
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
姓名:李海荣
违法时间:2018.10.28
身份证号:6103211978****0014
违法地点:陈仓虢蔡路
违法行为:醉酒交通肇事
姓名:王宗让
违法时间:2019.5.22
身份证号:6103241965****101X
违法地点:扶风县店法路
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
“终身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驾”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公众的一种习惯性说法。它的准确表述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身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何种情况会被“终身禁驾”?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一种类型:
对其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类型:
对驾驶人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旦被“终身禁驾”,意味着今后都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也不得取得驾驶资格,公安机关会将这些驾驶员录入驾驶人管理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禁驾人员报名,系统会自动锁定。
若被“终身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编辑:田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