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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车祸致残被执行人无力承担 鹤壁法院送去10万救助款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谷武民 李萌萌 通讯员 王晓阳 杨靓

12月20日上午,鹤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明,鹤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合庆,淇滨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薄报亮一行来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家中,为其送去10万元的司法救助款,并亲切嘱咐李某好好休养,早日养好身体。

据了解,2016年11月某日晚上,张某驾驶的面包车与林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放学步行回家的李某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由于伤情严重,被送往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180余天,医疗费用共计6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此次事故造成李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由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及张某共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3.09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相应义务,但张某一直未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除肇事车辆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由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花费大量医疗费用,使得家中负债累累,李某也因为身体残疾无法工作,还需要专人长期照顾,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于是,经李某申请,淇滨区法院在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省法院三级联动司法救助相关要求,对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最终,省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救助5万元,鹤壁中院决定对其司法救助3万元,淇滨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救助2万元。

12月20日上午,鹤壁中院刘明院长、张合庆副院长、淇滨区法院薄报亮院长一行亲赴李某家中,将救助款交到李某手中,刘明院长嘱咐李某“你还年轻,不要有心理负担,要树立乐观向上的心态,好好休养身体,多进行恢复性训练,争取早日康复”。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何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