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发生一起车祸致1人身亡 民警“零线索”破案
杞县交警大队奋力侦破“零线索”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2018年12月05日17时58分,群众贾某(男、杞县人)报警称:325省道杞县沙沃乡沙北村白塔路口西30米处,地上躺了一个人,可能患病啦。当地沙沃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看到一名老头躺在地上,当天一直下着小雨,地上流了很多的血水。怀疑是交通事故所致,派出所民警立即报告局110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指派交警大队事故股值班民警王永启、王东林等出警。接警后,民警不顾天黑路滑,迅速驱车赶到现场,120救护车也已赶到现场,经医生核实,伤者已当场死亡。民警立即将情况报告副大队长李朝阳,李朝阳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附近有一辆白色全封闭式的电动三轮车头朝东停在325省道中间,车身完好无痕迹。受害者尸体在公路北侧的行车道上,头朝南脚朝北。现场再未发现任何线索。经检查,死者未带手机,身上携带有一张显示姓名为刘某某的身份证,,经对比长相,并电话与其村干部及家属联系确认,确认死者为刘某某(男、1945年生人,家住杞县高阳镇)。
案发后,杞县交警大队高度重视,抽调事故股精干警力迅速成立专案组,连夜组织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由于事发时已经天黑,且下雨,现场无目击者,专案组定下“以车找人”的工作思路,重点调取案发地周边沿线监控,寻找嫌疑车辆。通过连夜调取案发周边视频,还原了事故经过。事故受害人刘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全封闭式电动三轮车沿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发生地附近时,因车辆故障,停在道路中间。刘某某下车步行走到路对面沿路寻找车辆修理店时发生交通事故。视频监控显示:12月5日17时43分时,一辆白色奔驰轿车沿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事故受害人,受害人受撞击倒地后向前滑行七、八米远。轿车短暂停留一小会后,驾驶人才下车,走到车辆前方将撞掉的前车牌捡起来放到车后备箱里,直接开车绕过伤者后向西逃逸。约3分钟后,一辆沿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大型客车再次撞到躺在地上的事故受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又向前滑行了约七、八米,最后又从刘某某的身上碾压过去后直接逃逸。经校准,事发地视频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晚10分钟,由此确定事发时间为12月5日17:53分及17:56分许。因视频无法显示车辆号牌,民警确定以相似车型寻找嫌疑车辆,结合车辆逃逸方向,经调取沿途杞县、通许县等20多处监控点,终于发现嫌疑车辆。12月6日上午,确定可疑汽车号牌为豫AH2UXX。当天下午,该轿车驾驶人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讯问得知,2018年12月5日17时53分,郝某某(身份证号:4102211971XXXXXXXX,准驾车型C1、杞县苏木乡人),驾驶豫AH2UXX号小型轿车沿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撞住行人刘国贤,当时看到车前方像是一人形物,也没仔细看,天黑了,心里害怕就走啦。奔驰轿车前方栅栏已经破损。当日郝某某因肇事逃逸被拘留。12月7日,确定可疑客车号牌为豫B88XXX号,经和车主苗某(通许县人)电话联系,确认车辆驾驶人为其司机李某某。目前,李某某正在驾驶该车营运中。民警立即赶赴通许县汽车站,将李某某抓获,将肇事车辆带回。经询问,李某某拒不承认发生过交通事故。经提取肇事客车底盘下的血迹与死者刘某某血液送检进行DNA比对,12月20日,送检结果显示两份血迹为同一人。在此期间,民警与当事人李某某多次沟通,做工作,12月29日,李某某到杞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讯问,2018年12月5日17时56分许,李某某(身份证号:4102221963 XXXXXXXX,准驾车型A1A2、通许县城关镇人)驾驶豫B88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感觉当时碾压住了一个东西,但是不知道是啥,就驾车驶离。看到DNA检测结果后,才知道碾压的是个人。当日,李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至此,此起零线索交通肇事逃逸案依法告破。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杞县交警提示:肇事莫逃逸,逃逸必被捉!也请大家做遵纪守法公民,远离事故,一路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