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兴镇党家村段事故案例曝光!
更新时间: 2020-03-10 09:25 热度: 965°
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02日12时35分,李某峰驾驶陕AF***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兴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镇党家村段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景某娃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景某娃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某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景某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认定:景某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安全提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来源:蒲城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