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公安交警大队通报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省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根据河南省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省市县乡村”五级曝光制度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当事人情况:徐某,男,河南省息县城郊乡人。准驾车型:C1,驾驶车辆:豫PQ1337重型自卸货车。
所属公司:西华县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7月14日13时12分,徐某驾驶豫PQ1337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东环路王罗337省道由东西行驶至息县汽车站路口等待信号灯信号起步行驶时,与由北向南的杨某龙骑的自行车相撞,致杨某龙死亡,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二、当事人情况:何某,男,河南省淮滨县胡镇乡人。准驾车型:B2,驾驶车辆:豫S67339重型自卸货车。
所属公司:淮滨县华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6月4日04时40分,李某亮驾驶豫SM913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王罗337省道由东向西行使至王罗337省道44公里100米息县长陵乡陈店村杨塚队路段时,与梁某玉由东向西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又与何某由西向东驾驶的豫S67339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碰撞,致三车乘坐人冯某兰死亡、梁某玉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何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三、当事人情况:崔某波,男,山东省东明县城关人。准驾车 型:A2,驾驶车辆:豫U19788重型半挂牵引车。
所属公司:济源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2月25日5时20分,崔某波驾驶豫U1978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致京广106国道949公里包信镇街村北一公里处时,与牛某伟驾驶豫PXA62号牌轻型仓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致豫U1978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驾驶员崔某波当场死亡及该车乘客李某林受伤、豫PXA062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牛泽伟及该车乘客徐某伟受伤、两车受损及道路旁边电线杆及变压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2月25日7时许,李某林经息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教无效死亡。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崔某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四、当事人情况:李某,男,山东省平邑县人。准驾车型: A2,
驾驶车辆:鲁Q8E367重型半挂牵引车。
所属公司:山东钧翔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李某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五、当事人情况:陈某军,男,河南省息县城关镇人。准驾车型C1D,驾驶车辆:豫S57770大型普通客车。
所属公司: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息县分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2月2日21时50分,陈某军驾驶豫S57770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沿王罗337省道41公里由东向西行驶至息县项店十字街东200米路段时,与行人徐某华发生碰撞,致徐某华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2月2日,徐某华经息县人民医院抢教无效死亡。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陈某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六、当事人情况:王某新,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
准驾车型:B2,驾驶车辆:黑BY1562重型仓栅式货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4月9日11时35分,王某新驾驶黑B1562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马息336省道45公里由北向南行驶至息县张陶街上白土店路口路段时,与彭某月骑的二轮自行车相撞、致彭某月受伤、两车受损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4月11日、彭某月经息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某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七、当事人情况:戴某山,男,河南省息县城关人,驾驶车型: 豫S57335Z中型普通客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2月7日18时15分许、戴某山驾驶豫S5733中型客车,行驶至息陈线息县临河乡余楼村万庄组路段时、刮撞步行的万某荣、致万某荣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万天荣经息县人民医院抢无效死亡。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戴某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八、当事人情况:杨某锋,男,河南省光山县人,驾驶车辆:
豫S77278重型自卸货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07月22日09时16分许,杨某锋 驾驶号牌为豫S77278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吴黄213省道26公里由南向北行驶至八里岔乡玉洁石化加油站路段时,与任某有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任某有死亡。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杨某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息县交警不仅会持续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同时启动了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机制,及时追究肇事车辆所属企业主体责任(包括企业法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促使运输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预防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机制
一、调查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启动原则:
1、亡人事故必查;
2、酒驾醉驾事故必查;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故必查;
4、“两客一危”及校车等重点车辆事故必查。
二、责任追究内容
具体责任追究内容如下: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民事赔偿责任;
4、党政纪处分;
5、媒体曝光;
6、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内部整改。
息县交警提醒运输企业和驾驶人
杜绝一切野蛮驾驶行为
否则......绝不姑息!
自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