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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惨烈车祸 6人受伤 2人不幸伤亡

  近日,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对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起诉书。娄某某驾驶豫G***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与一辆无号牌东方红牌农用四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至使一人当场死亡,一人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

  新乡男子驾车与农用四轮车相撞,两人死亡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5月15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7日补查重报。

  一人当场死亡,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3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豫G***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顺原阳县黑小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原阳县韩董庄乡赵美屋村村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东方红牌农用四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崔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娄某某及被害人金某某、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乙、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二人死亡,六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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