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一人死亡!原因让人唏嘘……
2019年01月13日21时30分,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占道行至307国道1053KM+650M 处时,与迎面驶来张某某超速行驶的陕K牌号福田牌轻型封闭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认真勘查现场、调取证人证言、固定证据。
经专门机构鉴定,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93.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且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4km/h,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1、酒驾: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酒后驾车残害生命、破坏家庭、危害社会,造成一条条鲜活生命、一个个美好家庭刹那间殒灭、破碎,令人痛彻心扉,它属于危害极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始终被人民群众包括广大遵纪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深恶痛绝,请珍惜生命,安全出行。
2、无证驾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旦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驾车出行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对一切交通违法行为勿存侥幸心理,坚决拒绝,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