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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一场车祸视频告诉你,这些错误别再犯了!

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道路中心的双黄线的作用是什么,都认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是可以越线超车或转弯的。其实这句话是不对的,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一下:

2019年4月11日18时34分,丁某(河南省沈丘县人)驾驶豫A***UD小型普通客车沿32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八官323省道辛店镇闫庄路口左转弯时,与驾驶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的申某(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申某受伤。

丁某驾驶小型客车违反规定载货导致后备箱车门未关、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即违规越过双黄实线左转,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丁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申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驶至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申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

路中心的双黄实线作用是分隔对向交通流,不可以越线超车或转弯黄色单实线同样不能跨越。中心线是黄色虚线的,可以跨越。一旦跨越中心黄实线,就等同于驶入对向车道,不仅妨碍对向车道正常通行,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