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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新办法》实施 交警详解七大变化

  修订后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自10月8日起实施。昨天,省交管局负责人解读介绍,《新办法》在救助基金功能、救助对象、救助时间等七个方面均有较大变化。

  我省于2012年正式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这一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救助对象面窄、抢救费保障时间短、救助功能不全、审批程序复杂等条件制约,导致部分确需救助的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助。

  为有效保障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费用,为医疗机构充分救治解除后顾之忧;保障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家属能够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有效缓解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省政府经修订完善推出了《新办法》。

  变化一:由政府直接管理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此前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政策制定、宣传贯彻及对救助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评等工作。今后,将由招标选定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作为新的基金管理人统一管理,使基金的服务性质更加突出。

  变化二:扩大了救助基金的功能。将原先仅为垫付功能,扩大为抢救费或者丧葬费垫付和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庭生活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两种功能。

  变化三:扩大了救助对象。将原先仅救助机动车的车外第三人,扩大为救助交通事故的所有伤者,将机动车单方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乘车伤亡人员、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交通事故的伤亡人员全部纳入为救助对象。

  变化四:延长了救助时间。将原先仅垫付3天72小时的抢救治疗费用延长至5天(120小时)的抢救治疗费用。

  变化五:将此前未纳入垫付范围的院前急救费用(即120急救费用),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筹。

  变化六:理顺了高速公路的救助渠道。明确由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分别履行市、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变化七:强化了追偿举措,增强了追偿效力。《新办法》增加省高级人民法院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救助基金管理人追偿诉讼案件,同时还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事故车辆,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等部门和机构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等。

  相关链接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救助对象:

  1.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事故车辆有责任的,交强险抢救费用的责任限额为1万元;无责任的,交强险抢救费用的责任限额为1000元)的。 2.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3.车辆肇事后逃逸的。4.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救助项目及标准

  1.抢救费。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丧葬费。

  《新办法》丧葬费用垫付最高限额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2018年,我省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67669元,6倍月平均工资为33834.5元。 3.困难救助。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或六级(含)以上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3万元;六级以下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1万元。如遇特殊困难,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一次性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