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生物质 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守护珍贵的“旬邑蓝”
又到春耕时节
但有人就是为图省事
农作物秸秆野外就地焚烧
不仅污染环境,影响空气质量
还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向大气污染宣战
向生物质污染说
“不”
旬邑县生物质禁燃工作推进会
2月27日,旬邑县政府县长王旭主持召开全县农村春季生物质禁燃、安全生产、春季林业生产暨森林防火工作视频会议。
会上,旬邑县政府副县长尚科宣读了《旬邑县强化生物质禁燃和森林防火工作十条措施》;副县长王书鹏安排了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克安排了春季林业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
旬邑县人民政府
春季林区野外用火戒严令
近日,气温不断升高,我县森林火险属高度危险期,加之春耕开始,一些群众野外用火、焚烧秸秆现象时有发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发布全县林区野外用火戒严命令。
一、戒严期限:2020年2月2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用火戒严期。马栏、石门生态林区,实行全年戒严。
二、戒严令适用范围:全县天然林、人工造林、飞播林、退耕还林还草区和林区内的农耕地。
三、戒严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内焚烧秸秆、烧荒、烧地畔、烧根茬、烧灰肥、上坟烧纸、明火驱兽、熏蜂、土火枪狩猎、吸烟、烤火、燃放烟花爆竹和放炮开石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戒严期内,凡进入林区从事工业、农业和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所在林场和护林防火宣传检查站进行登记,办理入山入林手续,自觉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确需在林区用火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并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做到万无一失。
五、戒严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本命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20年02月24日
旬邑县
强化生物质禁燃和森林防火工作
十条措施
为推进铁腕治霾,有效预防火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委、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对生物质禁燃和森林防火实施强化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01
从严夯实县级领导责任。
全体县级领导每周至少3次深入各自包抓镇办、田间地头,以上率下、检查督导,推动生物质禁燃和森林防火强化措施落实。
02
从严夯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办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班子成员、“四支队伍”、党员、干部职工、环保网格员、生态护林员包片包村,将村组、地头、山头、坟头、沟坡禁燃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张贴公布、接受监督。
03
从严夯实宣传巡查责任。
各镇办负责,组装宣传车,开响广播、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大张旗鼓开展宣传;组建镇、村两级“红袖章”禁燃巡查队,24小时全域拉网巡查、重点地段蹲守,对进入林区人员一律收缴火种,对在田间点火人员立即抓揪。
04
从严夯实巡查监管责任。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各负其责,划区域、分镇办巡查,发现问题、督促解决。
05
从严精细统计火情信息。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对各镇办火点信息进行“日统计、周汇总”,认真比对,剔除重复,每天在微信工作群公布,每周报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
06
重奖先进镇办。
严管期间,各镇办辖区未出现火点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18万元(土桥镇18万元,张洪镇、太村镇15万元,其他镇办10万元)。
07
从严追究镇办责任。
一周内镇办辖区出现1个火点的,给予经济处罚2千元;一周内同一片区出现2―3个火点的,给予经济处罚5千元,镇办主要负责人在县电视台向全县人民道歉,镇办包片干部、村“两委会”负责人组织处理,由县纪委监委提出处理意见;一周内镇办辖区出现4―6个火点的,给予经济处罚3万元,镇办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检查,镇办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一周内镇办辖区出现7个及以上火点的,给予经济处罚5万元,镇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全县。
08
从严追究环保网格员责任。
班内时间出现火情,热成像监控系统或县级巡查组发现火点但网格员未上报的,每个火点罚款200元;一周内连续出现3次的,扣罚当月工资;一周内连续出现5次的,就地解聘。
09
从严追究生态护林员责任。
林地和农田接壤地带出现火情,热成像监控系统或县级巡查组发现火点但护林员未上报的,每个火点罚款200元;一周内连续出现3次的,扣罚当月工资;发生一次山火的,就地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10
从严追究点火人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各镇办配合,按照《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规定,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县林业局负责,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十条措施,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决战雾霾,守护蓝天
为循环发展留空间
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我做起
向生物质燃烧污染宣战
一起守护“旬邑蓝”!
来源:旬邑融媒
编辑: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