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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车祸死亡 白银平川区法院判共饮者担责

  中新网甘肃新闻10月25日电 亲友四人共同饮酒后,一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法院判处其他三人承担部分责任。近日,白银平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处被告刘某某、石某某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2019年1月,王某某约刘某某、石某某二人聚餐,刘某某邀请了马某,四人在平川区一饭馆吃饭喝酒。饭局结束后,刘某某、石某某、马某三人和王某某分别乘车回家。三小时后,王某某又醉酒后驾驶小轿车,结果不慎驶入马路南边非机动车道,与道路内停放的车辆相撞,王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某某的家属将刘某某、石某某和马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0352.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且其作为此次宴请的组织者,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自身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同饮者之间负有相互照顾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被告刘某某、石某某、马某与王某某一同吃饭饮酒,相互之间均有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在饮酒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相互警告、劝诫、提醒等,在饮酒后,王某某一人独自离开,该三被告并未对王某某尽到积极的照顾义务,应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刘某某、石某某及马某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刘某某、石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