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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交警曝光西阳镇一起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管某某驾驶陕E7****号小型轿车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周某武发生尾随碰撞事故,致周某武及乘坐人周某强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管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且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事故责任认定

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武、周某强无责任。

来源:三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