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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交警曝光西阳镇一起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时间:

2019年3月19日17时50分许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

208省道三原县西阳镇磨工坊油脂门前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甲方:丁某某:男,现年47岁,铜川市耀州区,驾驶陕E7****号货车,驾驶证号:6102211972******14。

乙方:安某某:女,现年43岁,身份证号:6104221976******21,三原县西阳镇,驾驶电动自行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丁某某驾驶陕E7****号货车沿2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后方安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安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丁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优先通行。

事故责任认定

丁某某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之规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安某某无责任。来源:三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