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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稷峰西街一小轿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行车监控记录事故瞬间

【五大曝光行动--事故案例曝光】守规则除隐患 安全文明出行

2019年10月27日15时50分许,程某某驾驶晋M6XXX8小型轿车,沿稷山县城稷峰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区民乐小区北门处路段时,与由南向北穿越道路的王某某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图片为车辆行车监控画面截图)

根据以上情况,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非机动车穿越道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庆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規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之规定;

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查明路面情况,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規定,按照操作规苑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教:“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王某某、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来源:稷山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