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2020年1月1日起交通违法记录将与个人征信挂钩
交通违法记录将与个人征信挂钩
《太原市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交通违法记录将与个人征信挂钩。11月8日,太原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联合惩戒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作了通报。
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舆论氛围
随着太原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中人、车、路的矛盾日益凸显,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守法意识较差,导致交通违法数量明显增多,交通事故频发,安全隐患增多。
这一现象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省会城市的文明形象,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交通管理手段单一,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缺乏行之有效的惩戒措施,导致部分交通参与者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与评价,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2016年,国务院密集出台了6个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重要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特别指出:将交通违法纳入个人诚信进行管理。实践证明,也只有利用信用管理这一有效手段,将交通违法纳入联合惩戒范畴,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共同参与文明交通综合治理、共同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舆论氛围,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联合惩戒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社会共治、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采用“惩戒极个别、教育大多数”的新时代交通管理新理念,督促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敬畏法律、尊重生命。
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的《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交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及配套的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为制定《联合惩戒办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时,《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这5个由国务院以及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制定《联合惩戒办法》提供了政策支撑,做到了有章可循。
交通失信行为评价依据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此外,还借鉴其他部分省市规定《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大连市文明交通行为信用管理办法》等其他省、市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制定《联合惩戒办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可行性意见。
对管理体系、监督机制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联合惩戒办法》共8章、44条,对太原市实行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管理体系、评价制度、惩戒制度、容错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关于管理体系:
1、总则部分确定了管理范围,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管理范围,并对管理原则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管理机制,即: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关于评价制度:
1、对交通失信等级评价,采用累计记分的计算方式,分A、B、C、D库进行管理。即:A库为失信分值达到70分以上的特别严重交通失信行为;B库为50—69分的严重交通失信行为;C库为30—49分的较重交通失信行为;D库为10—29分的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2、交通失信记分方式采用递进式和累加式。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的同一交通违法行为采用递进式(N+1)记分方式,除此之外则采用累加式;
3、对交通违法行为采用自然年度的评价方式,即: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设置有效期,一般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2年;严重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3年;特别严重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5年。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在有效期内又发生交通失信行为的,重新计算失信等级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关于惩戒制度:
1、对纳入D库的行为人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对交通失信分值达到25分以上的行为人同时进行短信预警;
2、对纳入C库的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或社区推送信息,由单位或社区进行教育惩戒;
3、对纳入B库的行为人,每月向媒体推送一定比例的名单,进行曝光;
4、对纳入A库的行为人,通过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5、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和重点领域、重点车辆、重点违法行为全部予以否定性评价,在提高记分分值的同时通报单位、社区进行联合惩戒;
6、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资格准入、评优评先、考核评定中,发现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记录的行为人做了限制性规定;
7、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特别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银行可以作为限制贷款的参考依据;
8、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有特别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关于容错与监督机制:
1、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主动履约,减少信用损失,可以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失信分值;
2、允许纠错,规定经复议或诉讼,原处罚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修复;
3、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即:在联合惩戒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