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丝路宝贝:车祸保辜制度 唐朝就有(图)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库银失盗案” 里,紫玉发现了袁捷盗取的库银,于是被其伤害。所幸,紫玉后被赵捕头救起,伤愈后道出袁捷谋杀未遂以及其他的阴谋,面对罪行袁捷服毒自杀。也许,袁捷应该庆幸紫玉不死,紫玉若死,他恐怕连自杀的机会都没有。
因为,当时法律中有一项制度叫“保辜”,辜就是指受害人,受害人的伤亡程度直接影响到加害者的处罚力度。紫玉若死了,袁捷就是杀人罪,不死,便是伤人罪。
不要以为,只有宋朝司法人员才会这样斟酌案情。早在唐朝时候,新疆的官司制度里就已启用了“保辜制度”。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图/新疆博物馆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有一本《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该文书首卷残缺,结尾完整,中间有缺损,全部文书共三纸58行,纸缝处各押一个“舒”字。
这本书于1973年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第509号墓,记载了1200多年前发生在高昌城的一场交通事故,以及高昌县有关部门处理这宗案件的经过,是唐朝法律在西州吐鲁番地区施行情况的一个具体案例。
事情发生在公元762年的6月(宝应元年六月),在高昌城,也就是现在的吐鲁番,当时天气十分炎热。
有一天,百姓史拂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女儿想子坐在店前路旁玩耍,两个孩童都只有8岁。一位名叫康失芬的雇工,正驾着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搬运几个来回后,可能是由于筋疲力尽,倔强的牛渐渐不听人的使唤,突然狂奔起来,把两个孩子轧伤了。金儿伤势严重,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腰骨损折。史拂和曹没冒分别代理自己的孩子进行了诉讼(呈辞),要求官府进行处理。
高昌县政府接受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叫舒的官员(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舒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查,康失芬承认了自己驾牛车轧伤小孩的事实。
舒又问,为什么没有及时制止奔跑的牛车?他回答说牛车是借别人家的,他对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牛车奔跑时,他用力拉住,但力量不够,以至于造成车祸。法官舒问康失芬,对事故后果有什么打算?
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也就是说,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
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康失芬。最后官府同意保辜,康失芬和其雇主靳嗔奴和被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落款时间是当年的6月22日。
有学者认为,这件文书对于了解唐朝的法律和吐鲁番当时的社会与民族意义重大。在同一时期,整个中国,这样具体生动的资料都是绝无仅有的。
延伸阅读
保辜制度最大限度 降低人身损伤后果
保辜制度,并非来自于新疆的原有制度,而是从内地,即当时的中原地区传来。
唐律,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规定了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伤害的程度而定,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故死者,以伤害罪论。
自治区博物馆的工作人员介绍,被告康失芬为免于监禁之苦,向法庭提出保辜,在医疗条件和证据制度不发达的中国古代社会,实行保辜措施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地结合起来,责令伤害人积极地为被伤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一些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现阶段对我国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保辜是一项重要而合理的制度,它一方面力争准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减轻伤害后果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曲媛媛 阿迪力・阿布力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