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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请假半年奖金等被扣谁来赔

原标题:车祸受伤请假半年奖金等被扣谁来赔

亚心网讯(记者 李萍 通讯员 庞海花)受伤请假半年,被扣发年度考核奖、精神文明奖等奖金以及相关补贴,为此伤者将这些列为误工损失,将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日前,记者从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据办案人员介绍,这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是呼图壁县的一名社区工作人员。2015年8月26日21时30分许,赵某乘坐朋友的摩托车与廖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赵某和朋友的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的朋友负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

由于车祸撞击较为严重,赵某多处软组织损伤,肘部擦伤,自2015年8月26日,他先后在呼图壁县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等住院治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赵某累计请病假215天,连续请假超过6个月。

赵某所工作的社区属于事业单位,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一年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据此,赵某被扣发年度考核奖、第13个月工资、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以及相关补贴共计13855元。

赵某认为,这些损失应该由肇事方来赔偿。为此,赵某多次找事故的主要和次要责任方以及保险公司讨要被扣发的年度考核奖等相关补贴,对方认为这一损失不应该由他们赔偿。

协商无果后,今年8月,赵某将事故的主要和次要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年度考核奖等误工损失共计13855元。

3被告一致认为,赵某的医疗、误工等损失已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完毕,其主张的各类奖金、绩效津贴并不是其工资的必然组成部分,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绩效考核奖等不属于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固定收入是指以工资为主的稳定性收入。

本案原告系社区工作人员,其固定收入除工资,还有相关补贴,其误工费损失应为实际减少的工资包括相关补贴,而绩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第13个月工资属于非必然性收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属于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赵某主张的被扣发奖金、补贴13855元中只有1755元属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应予赔偿,其余均不应赔偿,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赵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经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