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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水磨沟区法院以案释法:车祸后7个月死亡 后续护理费需支付吗?

乌市水磨沟区法院以案释法:车祸后7个月死亡 后续护理费需支付吗?


来源:亚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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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李某家人将张某告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法院判决,支付剩余护理费16万余元。

原标题:乌市水磨沟区法院以案释法:车祸后7个月死亡 后续护理费需支付吗?

亚心网讯(通讯员 赵鹏)一场车祸导致受害人李某终身残疾,肇事者张某被判赔偿其各项损失和护理费。今年4月,李某突然死亡,张某是否应该继续支付剩余的护理费?

5月15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案情】

2015年10月,张某驾驶皮卡车行至乌市新兴街时,将市民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李某捡回一条命,可脑部受到严重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出院后,李某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护理。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对簿公堂。2016年1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68.3万元,其中包括各项损失费40.2万元、护理费28.1万元。双方当庭表示服判,李某家人也同意张某分期支付赔偿款。

今年4月,李某在家中不幸去世。至此,张某已赔偿37万元。他与李某家人商议,因其已经死亡,希望能够免除剩余护理费,但遭到对方拒绝。张某随后将剩余各项损失费赔偿完毕,不再支付护理费。

5月15日,李某家人将张某告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法院判决,支付剩余护理费16万余元。

【焦点】

被害人李某死亡后,肇事者张某是否应该继续支付法院判决的剩余护理费?

【拉理】

“判决已经生效,对方当然应该继续执行,否则就是违法。”李某的家人认为,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具有拘束力、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虽然李某已经死亡,但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应当继续执行原判决。

张某则表示,法院当初判令的护理费与其他赔偿费有所区别,是用于李某日常护理支出,如今李某去世,剩余的护理费自然不需继续支付。

【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终结执行”。权利人享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是基于其与义务人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这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同理,护理费也同样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受害人死亡即不产生护理费。

本案中,李某死亡后不产生护理费,无损失,即无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既要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妥善的救济,又要保证不使加害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丁磊说,不背离常识是法律适用的底线,让加害人承担不再发生的费用,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故本案护理费应终结执行。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张某同意向李某家人支付丧葬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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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支付李某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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