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祸死亡,婆媳争夺赔偿金
通讯员 宋陈琦 王阳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丈夫因车祸死亡,婆婆支走了全部的赔偿金,为了分配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走进法院,法院判决婆婆分得三成,妻子和儿子分得七成。
今年7月,王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一轿车相撞受伤,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方共赔偿其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因为对赔偿金的分配未能达成一致,一家人闹上五莲县法院。
原告王小明系王明之子,年仅8岁;原告杨子系王明之妻,被告李花系王明之母。
庭审中,原告杨子辩称,死亡赔偿金到位后,婆婆李花私自支取全部赔偿款,后仅支付给自己和孩子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多次向其索要未果,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款。
被告李花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自己根据原告的授权对部分赔偿款做了还款的相关处理,包括儿子在生前抢救所花费的医疗费等相关的费用支出;也已支付给两原告12万元。
法院曾积极进行调解,但由于婆媳双方各执一词,矛盾较深,双方无法达成合意。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实际获赔款项的分割,其中主要是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存在争议。
对于总赔偿款项的分割,首先应明确赔偿协议中各赔偿项目的法律性质,扣除处理交通事故事宜已支出的费用;其次,应当根据具体款项的性质,合理分配数额。其中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应由近亲属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分配,其父母、配偶、子女均有权参与分配。而鉴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其并非死者遗产,对该款项的分配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并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有无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本案中,原告王小明是王明的儿子,是其生前抚养对象,与王明共同生活的程度最为紧密,且王小明仅为8周岁。王明死亡,相较于其妻杨子与其母李花,其儿子王小明的利益损害最大。因此,应酌定原告王小明可分得死亡赔偿金40%的份额。对于原告杨子、被告李花,王明的死亡对两者造成的损害相当,应酌情二人各分得30%的份额。”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所得赔偿数额应为18万余元,被告支取后已经给付两原告12万元,故被告应当向两原告返还赔偿款6万余元。
最终,五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花支付两原告赔偿款6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