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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东沙河街头发生车祸致一人死亡,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控告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1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18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滕州市东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木路东沙河镇向阳山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过路的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检验:李某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嫌疑人认罪伏法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张某某、黄某某二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导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