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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轻微交通事故占比40% 新快处提供缓解拥堵方案

潍坊轻微交通事故占比40% 新快处提供缓解拥堵方案

来源:齐鲁网作者:周明秀我来说说复制链接2015-09-18 14:49

关键词:潍坊 轻微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提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潍坊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大幅增加。截至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287万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到289万人,均居全省第一位。

  潍坊齐鲁网9月18日讯 (记者 周明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潍坊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大幅增加。截至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突破287万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到289万人,均居全省第一位。为进一步推进潍坊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城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潍坊市制定发布《潍坊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主城区轻微事故实际占比超50% 新快处提供快捷办法减轻拥堵

  据统计,今年以来,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辖区发生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事故总数的40%,这还不包括未报警或报警后当场私了的交通事故,实际占比已超过50%.

  现在城区的交通形势,在平峰期发生交通事故,也会导致拥堵的发生。发生事故后会形成拥堵故,原先的处理模式会牵扯、浪费交警部门、保险企业和事故当事人很大的精力。现场处理由于交警警力有限、保险公司要求保留现场、事故当事人不主动撤离等问题造成处理时间过长,影响了交通秩序,而《实施办法》的出台为这些问题提供了可靠的解决办法。

  文字记录可做认定责任依据 新实施办法已获各保险公司认可

  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当事人在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事故后,先拨打“122”电话报警,在接警人员接警过程中,会先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再根据当事人叙述的情况做出安排,这些过程都会被录音,这些录音资料和事故双方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的事故情况,都可以被做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实施办法》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多次征求各保险公司的意见后制定的,各保险公司已充分认可;对不配合或是配合不好的保险企业,交警部门将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一道对其进行曝光。

  潍坊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鲁公通〔2013〕3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辖区内道路上机动车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损失约在5000元以下)、没有饮酒、毒驾、无证、无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形,且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对现场拍照(不少于3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车辆号牌清晰,现场周围参照物明显,对于是否压骑交通标线要在照片中体现出来)。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以文字记录方式记载事故情况。

  (三)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及参保情况,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辖区交警中队进行处理,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定区域”是指:潍县中路(含)以西、宝通街(含)以北、西外环(含)以东、玄武街(含)以南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时段”是指: 7:00-19:00.

  第五条 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第六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八条 因一方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

  第九条 对实施骗赔行为的个人或单位,以及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记入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并对骗赔案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536-8266640)。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潍坊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潍公交发[2011]65号,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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