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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司机雇主都担责任 法院判定互相赔偿

家是青州的刘某驾驶货车到外省送货物途中,和另一辆货车追尾,两车受损,刘某受伤,本次事故刘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和被追尾货车司机之间的相关赔偿得到解决,但和雇主王某之间的赔偿协议并未达成。5月10日,记者从青州法院获悉,经审理认为,刘某所受的人身损害、雇主王某的损失,双方应互相赔偿。

一场车祸仨官司

刘某是一名驾驶员,受雇于青州的王某,为其驾驶货车运输货物。2013年4月,刘某驾驶挂车在湖北武汉追尾撞上一辆货车,两车均有受损,而刘某受伤住院,王某为其垫付医疗费13000元。武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随后,刘某和王某分别以货车司机、汽运公司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武汉某区法院,并分别获赔29万余元、16466元。

2015年5月,刘某以王某及承保挂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青州法院。

双方都受到损害

刘某称,他由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仍有41万余元未获赔偿,事故系其为王某从事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该损失应由王某承担,并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但对赔偿数额持有不同意见,且相差甚大。

刘某起诉后,王某当即提出反诉称,刘某因该交通事故也造成其挂车受损,包括车辆损失、赔偿另肇事车辆第三者车损险损失、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营运损失等共计18万余元,按照之前两案的责任划分,刘某应对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互相赔偿

青州法院认为,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刘某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王某赔偿。对于王某的反诉请求,刘某没尽到安全驾驶义务造成王某的损失,应负相应的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某10万元;王某赔偿刘某未获赔部分70%的份额,扣除垫付医疗费后,王某应赔偿刘某17万余元;刘某赔偿王某车辆损失中30%的份额3万余元。 记者 陈怀禹

杨凡、王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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