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肅寧縣梁村鎮:小矛盾不出村 大矛盾不出鎮

肅寧縣梁村鎮:小矛盾不出村 大矛盾不出鎮

原標題:小矛盾不出村 大矛盾不出鎮

  補齊司法調解在村一級的短板。今年3月15日,肅寧縣梁村鎮47個村全部成立村級訴前調解室,依托“一鄉鎮一法庭”,以法為基,情理法兼顧,止爭息訴,讓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鎮。

  村級訴前調解室機制起到了基層社會“減壓閥”“穩壓器”作用。截至目前,共調解矛盾糾紛105件,成功調解86件,老信訪案件全部化解,最大程度地把各種不穩定因素消解在基層,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

  村村建起訴前調解室

  “現在的農村,多是涉及婚姻、宅基地、拆遷、交通事故等方面權利關系比較復雜的糾紛,沒有法律知識作基礎,簡單‘說和’很難讓雙方服氣。”有著多年基層社會管理經驗的梁村鎮黨委書記樊振華介紹說,村級治理加強法律服務勢在必行。

  在肅寧縣人民法院指導下,梁村鎮曾探索建立了全縣首個鄉鎮法庭訴前調解對接中心,由5名人民陪審員、一名書記員、一名鎮主管領導組成調解團隊。

  梁村鎮訴調對接中心啟用以來,化解了一大批發生在村民間的糾紛,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對於一個5萬多人口的大鎮,5名陪審員調解47個村的村民糾紛,難免陷入人少事多的尷尬。

  “多的時候一個人要處理十來起案子,確實忙不過來。”張振龍退休前是一位中學校長,訴調對接中心成立之初,他與4位有良好群眾基礎和成熟調解經驗的“農村鄉賢”,被選聘為梁村鎮人民法庭陪審員。

  張振龍等人的難題,也是梁村鎮黨委和政府一直在探索解決的問題。

  今年3月4日,在縣裡支持下,梁村鎮召開全鎮范圍的動員會,部署村級訴調室的人員配備和場所建設,196名像張振龍一樣熱心調解、甘於奉獻的村干部、紅白理事會“總理”、退休教師、致富帶頭人等加入到調解隊伍。

  3月15日,47個村的訴調室全部挂牌運轉。

  事事可獲依法規范調處

  在張家庄村的訴前調解室,主任、副主任和兩位調解員的姓名、電話醒目地貼在門口。

  負責相關工作的副鎮長石東學介紹說,村黨支部書記擔任訴調室主任,統籌訴調室各項工作開展,副主任由支部書記在調解員中指定,負責檔案填寫、信息上報、對接鎮法庭工作。根據村民數量多少,每村一般推選2-3名德高望重、善於調解矛盾糾紛的村民,經鎮裡審核后擔任調解員。

  張家庄村訴調室在3月4日動員會后,就開始著手調解一起已有兩年的宅基地糾紛積案,並於3月15日調解成功,成為全鎮村級訴調室成功調解的第一起糾紛。

  這起糾紛始於2017年,村民張某和鄰居張某某因為蓋房邊界發生糾紛,通過家族和朋友多次調解無效,導致張某打好地基兩年多仍無法蓋房,雙方反目。

  張家庄村訴前調解室成立后,黨支部書記帶領訴調室成員,經過4天4夜的摸底調查,做出幾套調解預案,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鄰居張某某還主動供水、供電幫助張某蓋了房。

  對講理的人動之以情,對不講理的人明之以法。了解了最終可能出現的法律后果,一些理虧的當事人更容易轉變立場。

  除了現場調解,訴調對接中心還開通了全省“一鄉鎮一法庭”第一家“雲視訊”視頻系統,可與縣法院實時視頻交流,必要時還能得到專業法官的指導。

  “村級訴前調解室將調解檔案化、救濟鏈條化,促進了基層法治化。”肅寧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彭入堂認為,村級訴調室的建立,充分發揮了村黨組織的領導作用,推進了自治、德治、法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的完善。

  人人受益法律延伸服務

  今年年初,經過十六七個回合的調解,張振龍成功調解了涉及103人的窯廠補貼發放糾紛,這讓他頗感自豪,“小小調解員,也能發揮大作用。及時跟進調解,避免了一起群訪事件。”張振龍說。

  梁村鎮趙官庄村村民趙某哥仨對訴調對接中心陪審員由衷感佩:“咱們這的陪審員真管事!”這哥仨曾因房產糾紛牽扯到老人贍養問題,接受媒體幫忙欄目調解未果,當事人一怒之下欲將親兄弟起訴到法院。陪審員了解到有關情況后,不斷跟進調解,最終哥仨就老人贍養問題達成協議,並由縣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

  “一句話能讓人笑,一句話也能讓人跳。調解也需要預案和技巧。”通過幾起糾紛的調解,張家庄村黨支部書記張春輝有了不少心得。

  為提高調解員們的法律法規知識水平和化解村民糾紛的能力,梁村鎮制訂了具體的培訓計劃。今年3月15日,肅寧縣法院主要領導為全鎮調解員授課,全面開啟了培訓計劃。

  “我們將陸續聘請縣法院具有豐富法律知識和調解經驗的審判員,聯合鎮法庭陪審員,定期開展培訓,提高全體調解員水平。”石東學說。

  “村級訴前調解室,提供了一個更規范、徹底、經濟地解決基層糾紛的救濟渠道,是一個多方受益又減少社會治理成本的好機制。”彭入堂認為,對於黨委政府而言,有利於及時把這些社會矛盾納入視野,分級管控,及時解決﹔對法院系統來說,可有效消減案源,減少不必要的司法資源佔用﹔對參與調解的村鎮干部而言,是管理能力的培養﹔對當事人來說更是簡便、經濟、徹底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經司法確認的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村級訴前調解室機制是我縣在新形勢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探索與創新。通過建立村級訴前調解室,打通了司法深入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裡’。村級訴前調解室方便群眾就地依法化解矛盾糾紛,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真正實現省時、省錢、省事,得到了基層群眾的廣泛認同。”肅寧縣委書記顏世東說。(記者張嵐山 通訊員宋志敏)

(責編:陳思危、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