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烧】香河交警大队协查通告!+辱骂110接警员,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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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烧】香河交警大队协查通告!+辱骂110接警员,依法拘留!
香河通 2019-09-11 20:17:29协查通告
2019年8月28日21时,在大香线潮白河大桥中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将案发时嫌疑车辆监控截图下发,该嫌疑车辆为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车前方有“小郭”字样,案发后该车前挡风璃损坏,右侧倒车镜掉落。有知情者请与香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五组赵警官联系。
联系电话:13903262958
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9月11日
内容来源: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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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10!”
众所周知
无论何时何地拨打这个电话
警察蜀黍会第一时间给您回复
在遇到“急、难、险、重”等众多
突发情况面前
这通电话便是绿色通道
甚至成为维系数百上千群众的
生命屏障
然而
仍有人恶意占用公共资源
恶意拨打、骚扰110
甚至辱骂110接警员
严重影响 110 正常的接处警工作
面对这般肆意妄为碰触底线的行为
香河警方绝不姑息!
近日
一男子借着酒劲无端滋事
拨打110报警电话辱骂接警人员…
然而
等待他的
是一副冰冷的手铐
▼▼▼▼
9月9日凌晨3时许,香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电话接通,接警人员如同往常一样进行接听,“您好,110”。此时,一名东北口音男子上来就问“你给我查查邢台公安局报警电话”。接警人员给予答复:您可以拨打当地114查询当地公安局联系电话。该男子顿时提高嗓门,“……”,持续辱骂接警人员近两分钟。电话挂断后,该男子再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连续三分多钟对接警人员大肆辱骂。期间,接警人员始终保持克制,并对该男子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
经分析研判,新华街道派出所迅速锁定该男子,依法对该男子进行传唤。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男子郑某(36岁,吉林省农安县人)对酒后辱骂接警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郑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被给予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处置辱警、袭警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警方提示
110是公众资源
恶意拨打、辱骂接警员是要付出代价哒!
110报警平台是重要的公共资源,担负着紧急警情、紧急救险的重要职责,公民应合理、合法使用110报警求助电话,把有限的公共资源让给真正需要的人。恶意骚扰110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和打击。
内容来源:平安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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