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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一学生按城镇标准赔多领36710元 第G07版:晨刊・民生 20151105期 济南时报

  

□本报记者 马敬 通讯员 杨名峰
  户籍在农村而在城镇上学的小学生遇车祸受伤,伤残赔偿金究竟是按农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给予赔偿?近日,济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判决,因为该受伤学生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其伤残赔偿金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标准予以计算后,比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多赔了36710元。

农村娃上学途中遇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起纠纷
  2015年6月,垛石镇村民张某骑电动三轮车送13岁的儿子张琦(化名)去县城上学。途中,被刘某驾驶的面包车刮倒在地。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发现,刘某驾驶面包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认定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是面包车的主人,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面包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还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刘某先赔付了张某父子二人医疗费共计3000元。本以为这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却因车祸造成了张琦伤残。在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上,因为张琦的特殊身份,引发了张某和刘某及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农村和城镇赔偿标准差一半还多
  据了解,伤残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受害人年龄和伤残赔偿系数来计算的。以张琦为例,如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标准计算,张琦可以获赔57688元,而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张琦只能拿到20978元。仅伤残赔偿金一项,农村居民就比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少了36710元。
  刘某和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张琦地处农村,而且户籍信息显示其实际居住地为农村,所以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赔偿。但张某则认为,儿子是济阳县某寄宿小学的寄宿学生,事故发生时,张琦已经在县城居住近2年,所以应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某将刘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城镇居住满一年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户籍信息显示,张琦的实际居住地是农村,无法适用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但在审理过程中,张琦所在的学校提供的入学证明显示,张琦的入学时间为2013年9月。张琦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事件发生时,张琦已在城镇连续居住近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居住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精神,受害人即使户口在农村,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均可按城镇居民对待。所以,本着照顾未成年人的法律精神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原则,法院在原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判决张琦的损失可以按照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标准计算,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