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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救人时遇车祸身亡 申报见义勇为引争议

  白水县男子孙蒲生在韩城市救助因车祸受伤的女子时,被行驶中的农用三轮车撞伤不幸罹难。事发后,白水县授予孙蒲生见义勇为道德楷模称号,但韩城市则认为孙蒲生的行为未达到“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孙蒲生的亲属表示对此难以理解。日前,记者前往白水县和韩城市了解,双方对此各有说法。

  亲属:他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

  去年8月24日下午4时30分许,在108国道韩城境内龙门段,一男子骑摩托车载着一女子行驶中被同向行驶的大货车挂倒。骑摩托车男子扶起摩托车去追那辆货车,乘坐摩托的女子躺在路边。

  据目击者说,事发后不久,一辆路过的银色轿车停下,车上下来一名50多岁的男子,先把躺在地上受伤的妇女扶了一下,然后开始打电话。在打电话过程中,一辆农用三轮车突然冲来,撞倒了打电话的男子。这名50多岁的男子就是孙蒲生。据了解,肇事三轮车司机贾某属于醉酒驾驶。孙蒲生于两日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本报曾对此做过报道。

  孙蒲生出生于1960年,白水县西固镇雷村人,中共党员,长期在韩城做水泥生意。“爸爸是在拨打120救人时被三轮车撞上的,他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孙蒲生的女儿孙娜说。而从家属和韩城方面提供的电话记录中,孙蒲生在车祸发生前不久,确实打过120和附近医院的电话。

  白水:追授见义勇为道德楷模

  孙蒲生不幸去世后,亲属和子女先后在事发地韩城市和家乡白水县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去年9月,白水县委宣传部和文明办联合发文,追授孙蒲生见义勇为道德楷模,白水县文明办还发出向孙蒲生学习的通知。白水县委组织部追授其为“优秀共产党员”。4月2日,白水县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刘佳介绍,授予孙蒲生见义勇为道德楷模,主要是基于其在车祸中有救人行为,表彰其精神。同时,该同志还经常助人为乐,在村民中有良好口碑。“其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条件,需要有关部门具体认定。”刘佳说。

  韩城:其行为属于好人善举

  去年11月,韩城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经过调查走访后认为,孙蒲生的行为未达到省上有关见义勇为的标准和要求,其行为属于做好人好事的善举。

  对于韩城市综治办的这一结论,孙家的亲属和儿女们并不认可。随后,孙家向渭南市委政法委综治办提出复核。去年11月21日,渭南市综治办、司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专门赴韩城市调查。

  4月2日下午,韩城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柳剑介绍,经反复调查,孙蒲生认识受伤者苏某,他是闻讯赶去帮忙的,并非孙家人所说孙蒲生是开车恰巧路过苏某被撞地点。孙蒲生最后的通话记录显示,在打完120和医院电话后,他还接了两个电话,都与事故无关,并非正在打电话求救时被撞。

  “虽然帮助朋友也是善举,但是朋友间帮忙算不上见义勇为。”柳剑称,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综合考量,并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韩城市综治办确认,孙蒲生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村民:认定条件不能太苛刻

  孙蒲生的女儿孙娜认为,从父亲去救人到拨打电话之后在救助现场遭撞伤,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救人行为。“渭南市综治办说最后接的电话与救人无关,难道救人时不能接电话,父亲要如何判断这是不是医生或前来救助人员的电话?”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建军认为,见义勇为的认定前提是在他人人身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情况紧急受到威胁时,不顾自己人身安全而付出实施救助的行为。“从该案看,孙蒲生的行为有见义勇为的倾向,精神应当褒奖,但救人过程的典型性不够,属于善举。”

  记者走访中,也有不少目击村民和知情者认为,孙蒲生当时主动去现场救人而遭遇不幸,有关方面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也不能太苛刻。本报记者王培民陈思

(原标题:救人时遇车祸身亡是否“见义勇为”起争议)

(编辑:SN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