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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女子因操作不当引发车祸 交通肇事致一死一伤

  女子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撞向行人,一死一伤。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

  2017年9月7日,三原县女子王伊驾车从该县吴家道村驶出右转,沿三方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操作不当、方向偏离,与前方同向位于道路西侧的行人邱云飞、张明洁发生碰撞事故,致邱云飞、张明洁受伤,邱云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云飞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邱云飞、张明洁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伊与被害人邱云飞、张明洁家属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伊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邱云飞家属丧葬费人民币28448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6972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1832元,合计人民币450000元,赔偿被害人张明洁人民币10000元,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伊驾驶车辆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积极救治被害人,民事赔偿积极,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伊悔罪态度明显,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王伊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华商记者 王斌 通讯员  赵鹏辉   崔瑾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