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无名氏”车祸亡民政局代家属索赔

“无名氏”车祸亡民政局代家属索赔

  一名男子遇车祸死亡,警方寻找其家属未果。当地民政局代替死者家属出现在法庭原告席上,代死者家属要求赔偿14万余元。日前,保定安国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法院认为,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部门,代为索赔并无不当。

  事发

  “无名”男子遇车祸身亡

  5月5日20时30分许,赵某驾驶一辆白色厢式货车沿安望公路行驶至安国市北各堡村花厂门前路段时,与一名骑自行车斜穿公路的男子相撞。该男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安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案发后交警大队多方查找,但不能确定受害人的身份,在媒体发布公告后,也无亲属出现。因至今不能确定死亡男子身份,该男子成为“无名氏”。

  公诉

  民政局代为索赔14万余元

  因受害人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主张赔偿权利,在此情况下,安国市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部门,代受害人家属主张赔偿权利。

  庭审中,公诉机关安国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指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国市民政局要求被告人赔偿抢救费2071.32元、丧葬费14192元、死亡赔偿金103000元等共计143613.32 元。

  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案发后,赵某缴纳了赔偿保证金11万元。

  保险公司称民政局无权索赔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事故车辆车主)等辩称:3月1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强险,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负责。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辩称,安国市民政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也未提供其已支付了无名死者的各种费用的证据,无权代无名死者主张赔偿,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

  “无名氏”获赔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肇事者赵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因肇事车已在保险公司投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给被害人予以赔偿。赔偿费用主要有:医疗抢救费2071.32元,死亡赔偿金103000元,丧葬费14192元,共计119263.32元。关于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其他费用未提供证据,不能支持。

  对于保险公司的质疑,法院认为,因受害人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主张赔偿权利。安国市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部门,代受害人家属主张赔偿权利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赵某自愿认罪并已交赔偿保证金,可从轻处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保险公司被判支付给民政局各项赔偿款119263.32元,赵某、刘某等负连带赔偿责任。

  ■文/本报记者李媛 通讯员李宏

  分享此资讯到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