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违法扣车被判行政行为违法
中新河北网6月15日电 近日,司机张青及所在单位状告河北省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一案,历经4次一审判决3次二审裁定,最终结案,涿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最终被判行政行为违法。
据保定市中院法官介绍,案件源于一起交通事故。2002年12月,保定徐老汉被撞,肇事车辆逃逸,其家人称交通事故是涞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司机张青驾驶的大客车所为,张青拒不承认,涿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将张青驾驶的客车扣押。2003年1月16日,保定市公安局作出检验报告,认为张青所驾驶大客车未见明显对应擦划痕迹。涿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对该事故重新调查,认为该事故系张青驾大客车与人力三轮车相刮造成,张青肇事后逃逸。
2003年4月13日,涿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青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张青及所在单位不服,申请上级机关重新认定,后此责任认定书被保定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撤销。同年7月16日,涿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仍认定张青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张青及所在单位,再次申请上级机关重新认定。之后,认定委员会作出了维持决定。
涞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和张青认为,既然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组作了处理结论,并送达了告知书。在处理结果未被合法否定之前,再次重新出具责任认定书,并违法扣押车辆,在处理程序上属于严重违法行政。据此,将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推上被告席。
2004年7月13日,涿州市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告作出的责任重新认定,确认其扣车行为违法。保定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之后,涿州市法院又先后作出过3次如出一辙的一审判决,原告上诉后,保定市中级法院又两度发回重审。2006年9月20日,当原告第4次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保定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
终审判决撤销涿州市人民法院(2006)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涿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组2003年7月16日作出的第021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被告扣押原告大客车行为违法。自此,此案尘埃落定。(记者 吴艳霞 张娜 通讯员张怡平)
来源:燕赵都市报 编辑:高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