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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之子李启铭因悔罪态度好一审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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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30日 14:53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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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洪鹏)今天上午9点,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大学“10·26”校园车祸案在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

据了解,由于1月26日公诉人和被告人李启铭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任何异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已经结束,所以今天上午9点,望都县人民法院一开庭就进行了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

法庭宣判的主要依据是,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醉酒、超限速驾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且李启铭当庭认罪,悔罪态度也比较好,所以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

据了解,2010年11月26日,该案由望都县检察院移交望都县法院,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起诉书中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133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背景

2010年10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

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伤者之一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系车祸肇事地点所在的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故此案采取异地审判的方式。保定市政法部门指定望都县政法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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