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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发生严重车祸致1人死亡 肇事者日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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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2刑初38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系务工人员。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诉刑诉[2018]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时保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项目门口处时,将正在道路上步行的王某撞倒,致王某当场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载着同事魏某,沿石家庄市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项目门口处时,将正在道路上步行的王某撞倒,致王某当场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范某某供述:2018年5月15日5点20分左右,我驾驶冀A×××××号车拉着魏某从某俱乐部出来,准备回租住地,行驶至某路后由东向西行驶,魏某提醒我说小心,我就赶紧向左打方向、踩刹车,同时我看到一个人在我车的右侧撞到我车前挡风玻璃上了,然后我停下车,我们就下车了,去看了看行人发现他受伤了,我就叫魏某打了120、110,我给我表哥范某甲打了电话说,我撞了人了,我还没说完我的手机就没电了。我看到伤者后心脏跳的厉害,感到不舒服,然后告诉魏某不要离开现场,我回去拿药了,就离开了现场回租住地。我吃完药后,休息了会儿,准备返回现场,刚出屋就见到我表哥了,电话与交警联系后,交警让我们去现场等待,随后我回到了现场,并随交警来到长安事故中队。

2、证人魏某陈述:2018年5月15日早上5点20分左右,我和范某某从高新区某大街某俱乐部单位下班,范某某驾驶冀A×××××号轿车,拉着我返回租住地。5点40分左右,行驶至某路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项目部门口处,车的正前方发现一个行人,路北侧有一棵树枝比较长有些影响视线,我说了声小心,范某某就向左打方向并踩制动,同时车的右前侧撞到了行人,行人头部撞到了挡风玻璃后,跌落在车的右后侧地上,我们停车后,下了车,马上走到行人的旁边,看到行人躺在地上并有血流出,范某某慌张的对我说,赶紧打120,我随后打了120,过了一会儿范某某又让我打110报警,之后他不知道给谁打电话说他难受就向西走了,在这期间120急救车来了,急救人员在现场做了伤者心电图后说人已经死亡了。

3、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另有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范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谅解书,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通过同伴报警,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在回家吃药后主动返回事故现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景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被告人范某某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炜

审判员高欢

人民陪审员施爱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侯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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