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社局最新通知
关于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
疫情防控期间
工伤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乡社区工作者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群体
在疫情防控期间,城乡社区工作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认定条件
在疫情防控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新冠肺炎诊断结论;因事故伤害导致受伤的,需要提供所在社区工作部门出具的事故经过说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需要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就医材料;患职业病的,需要提供职业病相关诊断材料。
三、认定依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待遇支付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可“容缺办理”。因上述情况感染新冠肺炎、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所在城乡社区工作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所在地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报工伤认定材料可“容缺办理”,待疫情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补齐相关材料。
(二)认定工伤即时申请及时审核。全市各级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对上述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要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办理。工伤认定工作按照管辖地区受理,所在地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即时完成网上系统审核,并出具《工伤认定书》,同时电话告知工伤待遇支付部门,工伤待遇支付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附件:大连市各区市县工伤认定部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6日
来源:大连天健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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