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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未上牌照即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贬值损失能否主张获赔

    2016年2月17日,孟某有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列车,在大连港汽车码头内倒车时,该车挂车右后车梯插入陈某宇驾驶的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一辆路虎车左侧车窗内,随后该挂车转弯,将该路虎车拖拽出,致路虎车受损。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挂车司机孟某有负全部责任,陈某宇无责任。陈某宇驾驶的路虎车是整车进口的新车,尚未登记无号牌。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原告申请鉴定,2017年2月27日,大连某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市法院委托,对受损车辆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并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维修费用为264385元;贬值损失为110700元。原告为此次评估支付评估费16360元。

    市法院二审判决:孟某有除赔偿陈某宇维修费264385元,评估费16360元外,还需要赔付贬值损失110700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君: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申请是否应该予以支持的问题。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来看,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原则上不予支持,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有以下几点:

    一是事故车辆虽经过维修,但驾驶性、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受到影响,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客观存在,并且经过鉴定机构评估确定了具体的损失数额。

    二是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特别是本案中事故车辆是全新车辆,没有经过驾驶使用即遭受损害,价值损失是事实存在的,其部件存在的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害,是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正常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