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50万家属状告“120” 舍近求远致人命
车祸:发生在大连城西
最近的医院:离车祸地点只有五分钟
拨120求救:旅顺口区人民医院用急救车跨越4个城区1小时后“就远”将伤者送到城东的医院,有10家医院都比该医院距离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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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告上法庭:120舍近求远导致伤者出血过多死亡,索赔50万
旅顺口区人民医院:送403医院是因为其适合治骨折
2005年3月23日,对于大连的王伟来说这是黑色的一天。
那天的那场车祸令他失去了二哥。昨天,坐在记者对面的他大口地吸着烟,一个小时的时间,烟灰缸里已经堆满22个烟头。王伟不时喃喃自语:“我二哥怎么说没就没了?急救车为什么不把受伤的他送到距事发地仅有十几分钟路程的医院,却穿过大连四个市区,用了1个小时的时间送到另一家医院?”
而今,由于这一场车祸,不仅让王伟失去亲人,还让他不得不放下手中的生意,与大连急救中心和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打起官司并索赔50万元。
王伟说:“2005年12月28日第一次开庭,现在等待着消息。赔钱多少,我们并不在意,我们只想讨个说法,也希望不让此类悲剧发生在其他的家庭。”
车祸悲剧
急救车把伤者送到远在45公里外的医院
车祸发生地在大连市的最西边,而抢救伤者的医院在大连市的最东边
王伟断断续续地跟记者讲起发生在2005年3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的那场车祸。
当天下午,一个电话打进王伟的手机,电话另一端是哭泣和嘈杂的脚步声,半分多钟,一直没有人说话。手机号是二嫂祁菊花的。
“二嫂,怎么了?”
“小伟,快过来吧,你二哥不行了。”
“在哪?”
“403医院。”
王伟撂下手中的工作,开车直奔403医院,20多分钟后,王伟赶到医院的急救室时,抢救大夫说“你二哥已经不行了”,王伟没等大夫把话讲完,本就有心脏病的他当时就晕过去了。
事后两天,王伟才了解到整个事情的经过:王伟的二哥王永瑶也在大连做生意,2005年3月23日早晨,王永瑶去旅顺口要货款,当天上午返回,而在途经旅顺口区和甘井子区交界(已在甘井子区界内)的双台沟镇时与一辆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相撞。大货车没怎么样,但王永瑶的车却被撞得完全变了形。
据货车司机陈明良回忆,当时把他和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爱人吓得都不行了,双手都直抖,几分钟后,才敢从车上下来。一看,王永瑶挤在车中,身上都是血。
他说,“我赶紧拨120,接电话的是大连急救中心,而他们说车祸地点离旅顺口区人民医院较近,随后又给了我旅顺口区急救站的电话86610120。”
代理王永瑶车祸诉讼案的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经过调查也证实了这一情况,当天11时35分,货车司机陈明良拨120向大连市急救中心求救,而后,旅顺口区人民医院于11时37分派出救护车,11时52分到达现场,12时52分将王永瑶送到了远在45公里外的403医院。
两天的调查中,记者了解到,车祸事故发生地――旅顺口区和甘井子区交界的双台沟镇在大连市区的最西边,而抢救王永瑶的403医院在大连的最东边。
死亡原因
失血性休克致死
北京、天津等地专家表示,如果抢救及时,保住生命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坐在记者对面的王伟几乎是欲哭无泪:“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急救站的出诊大夫将我二哥抬上救护车后,没有返回仅用15分钟就可到达的本医院抢救,而是穿过甘井子、西岗、沙河口、中山四个区10家医院,用了60分钟送到403医院。这是耽误了抢救时间。”
根据120随车医生出诊病志记载:王永瑶当时的心率为70-80/分,律齐,呼吸18-20次/分,血压120-130mmHg/70-80mmHg,神志清楚。
昨天,记者同时拿到大连医科大学中日临床病理中心有关王永瑶病理剖检诊断报告和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鉴定书。
在大连医科大学中日临床病理中心有关王永瑶病理剖检诊断报告说:主要病理解剖学诊断:1、全身多发性骨折(四肢、胸骨、肋骨、胸椎),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双侧血气胸,胸腔积血1500毫升;3、肝、脾被膜破裂;4、失血性休克。而致死原因是:创伤失血性休克致死。
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鉴定书说,根据尸体检验,解剖所见及结合病理剖检诊断,其死者头面部损伤,胸腹部损伤,胸骨骨折、肋骨骨折、胸椎骨折、肢体损伤骨折,腹腔脏器损伤破裂,符合车辆撞击伤因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大量失血引起休克称为失血性休克,常见于外伤引起的出血、消化性溃疡出血、食管曲张静脉破裂等。失血后是否发生休克不仅取决于失血的量,还取决于失血的速度。休克往往是在快速、大量(超过总血量的30~35%)失血而又得不到及时补充的情况下发生的。
王伟称,他们曾拿着检测报告等到北京、天津等地专家咨询,对方表示,不能保证今后是否残疾,但如果抢救及时,保住生命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曾当过医生的李哲提出,病理诊断报告和鉴定书的一致结论是死亡原因为创伤失血性休克。王永瑶因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就是本案的损害后果。
李哲说:“常识告诉我们,出血量与出血时间成正比。由于被告运送过程中的‘就远’行为,大大地增加了王永瑶的出血时间,休克在运送中发生,并最终不可逆转而死亡。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在运送中记录的病情与403医院接诊时记录的病情,一经对比就能说明,经过不合理长时间的运送,王永瑶的病情发生了恶化,失去了挽救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被告‘就远’行为与王永瑶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王伟说:“从2005年3月末到8月,我们一家人几次去找大连市急救中心和旅顺口区人民医院,但对方均表示,王永瑶的死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2005年7月16日,王永瑶的妻子祁菊花召开新闻发布会。昨天,祁菊花将新闻发布稿提供给记者,其中这样写道:2005年7月4日,我和亲属去旅顺口区人民医院120讨一个说法,但该医院医务科负责人拒不承认过失。
家属调查
离车祸地点更近的医院有十多个
救护车去往403医院时,直接路过营城子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友谊医院的门口
王伟认为,120耽误了抢救时间。
在2005年4月,王伟和家人开着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从事故发生地――旅顺口区和甘井子区交界(已在甘井子区界内)的双台沟镇到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和403医院进行实地测量。
测量的结果是,距离事故发生地南行22公里为旅顺口区人民医院,行程大约要15分钟。
从事故发生地往东走,到甘井子区的营城子医院需要5分钟。
再往东北方向有两所医院,分别是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距离25公里,20分钟;到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25公里,20分钟。
往东南方向去有四所医院,分别是大连市中心医院(三甲),距离事故发生地20公里,15分钟;辽南骨科医院、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距离25公里,20分钟;大连市附属二院(三甲),距离30公里,25分钟;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三甲),距离28公里,23分钟。
一直往东行还有三所医院,分别是造船医院,距离事故发生地为35公里,30分钟;友谊医院37公里,33分钟;403医院,45公里,40分钟。
王伟表示,我们是开自己的车测量的,车速较慢,120应该更快一些。一直想不明白的是,旅顺口区人民医院为啥非得选择最远的403医院,当时救护车去往403医院时,直接路过营城子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友谊医院的门口,但他们却并没有选择;并且在正常的情况下,120用40分钟就可以到达403医院,而此次实际却用了1个小时的时间。
祁菊花说:“120急救车是伤者的救命车,而我丈夫在受伤后,旅顺口区人民医院的120却舍近求远,丧失了宝贵的抢救时间,使王永瑶加重病情,流血过多,导致死亡。”
王永瑶家人质疑:“120舍近求远,这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勾当?”
王伟说:“二哥家家破人亡,家里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可我二哥说走就走了,现在谁来管。”
就在同时,王永瑶车祸死亡事件在大连坊间传开。大连媒体纷纷对此予以关注。
于是,王伟一家人决定向大连市急救中心和旅顺口区人民医院讨个说法。
告上法庭家属索赔50万
双方辩论的焦点是是否由于120的“舍近求远”耽误了王永瑶的抢救
2005年9月,王永瑶家人一怒把大连市急救中心和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对于为什么把大连市急救中心和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列为被告,代理律师李哲认为,由于大连市急救中心是120急救电话的拥有人,是包括本案死者王永瑶在内的大连区域的全体公众在需要急救时的唯一选择,它可以不直接参加急救的运转,但是它提供了旅顺口区的急救电话,它提供了一个不负责任的急救单位;而大连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是本案急救的具体执行人,因此,它们都是本急救事件的急救人,与本案急救人形成了急救与被急救的法律关系,或者称为履行公共服务义务与接受公共服务权利的法律关系,它们都是本急救纠纷的适合被告。
2005年12月28日,王永瑶案在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
王永瑶的妻子祁菊花和他的三个子女起诉大连市急救中心、旅顺口区人民医院舍近求远,延误了抢救亲人的宝贵时间,导致了王永瑶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503425.1元。庭审时大连市急救中心没有派人出庭,而是提交了书面答辩材料,而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则认为403医院在救治此类创伤方面具有优势。
双方辩论的焦点是是否由于120的“舍近求远”耽误了王永瑶的抢救。
王永瑶家属在法庭上称,经鉴定,王永瑶的死亡原因是创伤失血性休克,为此他的家人一致认定:急救车的错误路线耽误了抢救王永瑶的宝贵时间。
原告代理律师在此案开庭审理时计算了一下时间,“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急救站在将王永瑶抬上急救车后,并没有返回距出事地点22公里、需要15分钟的本医院,也没有将王永瑶送到距离事发地20公里,需要14分钟的大连市中心医院抢救,而是穿过了4个区,抛开了沿途的10家以上的大医院不入,将王永瑶送到了远在45公里外,实际用时60分钟的403医院。”
旅顺口区人民医院则表示:因为院方认为403医院在急救王永瑶的伤情上具有优势,所以选择送往403医院,不应该对王永瑶的死亡承担责任。
代理人李哲律师称,大连市急救中心负有指挥、调度急救的职责,旅顺口区人民医院负有具体执行急救的职责,但两被告在急救的过程中均没有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对王永瑶进行符合急救规范要求的指挥、调度、运送、抢救,延误了救治、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而在此案庭审过程中,大连市急救中心没有派人参加庭审,在其提交的答辩材料中表示:急救中心并不具体指导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急救站运送伤者的行进方向,同时从急救中心与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急救站的关系来看,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李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了当时庭审时的情况:我们当时一直在追问旅顺口区人民医院,为什么把王永瑶送到403医院,而对方表示,听说接骨技术方面,403在大连地区比较有名,他们还出具了一个403医院在网上的宣传广告。
昨天,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大连市民,他们其中两位表示,没有听说过403医院。
大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称“这件事和我们没有关系”
在第一次庭审中,大连市急救中心并没有派人出庭。而昨天,该中心办公室一位自称姓周的工作人员说:“王永瑶一案与我们急救中心没有任何关系。”
周解释,之所以说没有任何关系,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大连急救中心和旅顺口区急救站没有上下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可能指挥调度旅顺口区人民医院的急救站;二是大连市急救中心的工作范围是市内四区,而旅顺口区属于郊区。
他还给记者拿出了当地一家媒体有关此案的报道,并称,其中部分报道有误,已经影响了急救中心的形象。
记者问:“当时大货车司机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是否接到并提供了旅顺口人民医院急救站的电话?”
周没有否认是他们提供了旅顺口医院的急救电话,只是表示,是货车司机把电话打到旅顺口区人民医院的,并不是大连市急救中心指派调遣的。
车祸发生在旅顺口区和甘井子区交界(已在甘井子区界内)的双台沟镇内,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当时出现场的交警是甘井子区交警支队。王永瑶的家属说:“那么,既然属于大连市区,救护车也应该由大连市急救中心或者离事发地点较近由急救中心管辖的医院出。”
当记者提出这一疑问时,周没有回答,只是强调“这件事和我们没有关系”。
旅顺口区人民医院称已尽力了
该院陈书记称:可能当时出诊的医生经验等有限,才出现这种后果
旅顺口区人民医院的陈书记也承认,医院的急救站和大连市的急救中心没有隶属关系。至于当时货车司机是否给急救中心打过电话,就不得而知。
但在20分钟的采访中,陈书记一再表示,有急救电话,我们立即出了急救车,并在第一时间内把伤者送到医院,已经尽力了。
记者问,为什么不把伤者送到较近的医院?
陈强调,当时出诊的医生根据实际情况判断,送到403医院可能更好一些,因为伤者腿部骨折,而403医院在接骨方面还是较好的。
记者表示,王永瑶的家属曾提出,当时王永瑶腿部骨折,但胸部也骨折,而胸部骨折直接的可能是出血并会导致死亡,抢救生命应该在第一位,“命都没了,接上腿还有什么用?”
陈书记表示,这肯定没有错,可能当时出诊的医生经验等有限,才出现这种后果。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旅顺急救站出(车)诊登记卡上写着:欲送地点,403医院。
记者询问陈书记,以前出现类似车祸是否都要把伤者送到403医院。陈表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随后便不再回答。
但在临采访结束时,陈书记表示,现在已经开庭,有无过错一切都要等法院判。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曾想与王永瑶家属协商调解,但双方关于赔偿的差距较大,最后放弃。
对于旅顺口区人民医院的说法,原告的代理律师李哲说:“‘就近、安全、迅速、有效’是急救通行的原则,《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就近’原则,可本案的急救过程却是‘就远’,将本可以在十余分钟内就能‘就近’得到有效救治的王永瑶经过60分钟的远送而丧失了抢救的时机。大大地增加了王永瑶的出血时间,使他的出血量增加,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休克,并最终不可逆转而死亡。”
首席记者 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