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农商银行一职工醉驾出车祸 被判处拘役3个月
更新时间: 2020-03-11 02:06 热度: 775°
新年伊始,九台农商银行一职工就因醉驾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2月1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九台农商银行珲春支行职工珲春支行职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孙天一,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大学本科文化,系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行职工,现住珲春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珲检刑检刑诉[2018]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天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孙天一酒后驾驶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珲春市世纪公馆楼下与全某驾驶的车辆相刮,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4月2日,经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天一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天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醉酒程度较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天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