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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出车祸 单位赔偿两万元

  本报讯为方便办公事,开着自己的私车出差,不料途中出了车祸。为追讨赔偿,受伤者两次与私车主人的工作单位对簿公堂。日前,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单位赔偿伤者2万余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4日,农业银行涪陵分行职工陶某因开展营销存款业务,需要出公差到南川。经领导批准后,他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到南川,同事张某同行。出发时,张某邀请朋友姚某夫妇随车到南川,以便为其联系营销存款业务,并推销自己的挂历。

  第二天,陶某等4人在南川办完事后准备返回。因为南川到涪陵的公路路况不好,他们选择从万盛途经主城区返回涪陵。当天下午5点50分左右,当车开到雷石公路39.5公里处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陶某等4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三支队认定,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搭车的姚某夫妻俩受伤后,分别住院治疗3天和23天,共花了1万多元医药费。

  姚某夫妻俩出院后,多次找到农行涪陵分行(下称农行)和陶某索赔,均没有结果。去年年底,他们向涪陵区法院起诉,将农行和陶某双双告上法庭。一审中,到底谁该为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埋单,成为农行与陶某争执的焦点。一审法院开庭后判决,由农行赔偿姚某医疗费等损失800余元;赔偿姚某的妻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陶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农行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双方庭审争辩的焦点仍是谁该赔偿损失。农行及其代理人认为,农行只批准陶某到南川出差,未借用其车辆,更没指示其返回涪陵的路线。陶某自己决定途经重庆返回涪陵,其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属个人行为,他应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而陶某则认为,他是受单位的指派到南川出差,自备车辆也经过领导批准。因此,他的驾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况且单位并未对线路作出指示,途经重庆返回涪陵,是因该条线路路况较好,并未超出授权范围。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农行批准职工陶某、张某自备车辆出差到南川,陶某遂驾驶自有车辆以方便出差所需,其行为符合农行的批准指示。陶某虽是车辆所有权人,但其此次驾驶行为,应属履行农行指派的职务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最终,市三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陶某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农行承担。姚某夫妻俩受张某的邀请帮助开展存款营销业务,并推销自己挂历的事实属实,他们为此搭乘该车而受伤,本身没有过错。同时,在南川与涪陵之间,存在多条通常行走的路线,农行在委派陶某出差时,未对行驶路线作出特别指示与要求,陶某基于对路况的选择,在办理完出差业务后,沿万盛经重庆返回涪陵,不属超越批准的行为,仍应属此次出差行为的一部分。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市高院相关负责人称,“公车私用”或“私车公用”的情况目前比较普遍。他们已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就此类案例赔偿问题广泛征集意见。《指导意见》出台后,将有比较完善的标准供各级法院审判参考。

  记者 易守华 任洁/ 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