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玩在外如何安全出行 门头沟法院梳理四大交通事故案例 提示机动车驾驶者
法制晚报讯 (记者 周蔚) 十一长假刚刚结束,旅游已经成为这次假期公众娱乐休闲、放松身心的一种重要方式。游玩在外如何能安全出行,也给群体旅游的发起者、机动车驾驶者等都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
门头沟法院对2016年至今审理的690余件交通事故案件梳理发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纠纷的情况占绝大多数,比例达43%,而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达85%。
案例1
外出旅游出事故
旅行社被判担责
2016年6月17日,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张某提供旅游服务。同年10月,在某高速公路上,王某驾驶的大客车撞到隧道,致使坐在大客车上的张某受伤。交通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是该旅行社员工,事故发生时驾驶该旅行社大客车履行运营工作。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旅行社大客车进行运营是职务行为,故旅行社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案例2
不当开车门致人损伤需担责
2015年10月,张某驾驶车辆行至门头沟区违规停车,副驾驶乘客刘某开车门时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高某接触,致高某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刘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无责任。
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某公司,张某和刘某系该公司职员,事故当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刘某开车门未确保行人安全通过,应对行人的损失程度负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张某、刘某的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四万余元。
不少机动车在停靠路边开车门下车时,未能留意周边行人情况,从而导致过往行人受伤。此种情况下,若行人不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机动车一方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现在车载倒车、行车辅助系统已较为发达,但在倒车、车辆启动过程中仍存在盲区。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倒车、车辆启动过程中未能有效地留意周边的状况,亦容易导致视觉盲区的行人受伤。
案例3
事故后逃逸 将致商业险不赔
2016年7月,邵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门头沟区某路口时,适有郭某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无牌照)由西向北转弯。邵某车辆前部与郭某车辆右后部相接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郭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邵某的父亲替代邵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主张其为车辆驾驶人。后因郭某反映,交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邵某属于事故后逃逸。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邵某存在换驾,属逃逸行为,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中隐匿实际驾驶人,由他人冒名顶替,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伪造现场行为,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
同乘人员受伤 司机也担责
周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3日,周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汽车外出旅游。旅游途中,王某驾驶汽车与第三人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周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巨大。后因赔偿问题,周某、王某产生争执,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全部的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损失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对周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周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与原告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形成好意同乘关系,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故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合理赔偿好意同乘者的损失。
周某作为无偿搭乘人和搭乘受益人,其搭乘行为本身意味着自愿与机动车一方共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本案应根据双方的好意同乘关系和相关的事实酌减被告王某的相应责任。文/记者 周蔚 制图/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