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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死2伤,西安“11·13”重大交通事故18人被追责

2018年11月13日20时41分许,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附近,一辆水泥罐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9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2人受伤。

近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官网获悉,认定西安“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35万元,18人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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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1·13”重大交通事故现场。(视频截图)

直接原因:小车超载,大车开远光灯

2018年11月13日20时32分,张选安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2人)沿纺渭路行驶,遇坑槽向左避让,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驾驶人裴颖君驾驶的货车正面相撞,造成小客车上9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2车受损。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驾驶人张选安驾驶车辆行驶至坑槽障碍处,处置不当,驶入对向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违法超员行为(超员 70%)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货车驾驶人裴颖君非法加装 LED 前照灯,夜间行驶会车时开启远光灯,影响对向车辆行车安全。货车制动不符合规定,致遇危险情况制动距离延长。

间接原因:事故现场有坑槽未及时排除隐患

报告称,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在收到“12345”热线办理单后,未对该处坑槽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调查认定,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间接原因事故发生地点有坑槽,最早出现于2018年11月3日夜,后经不断碾压逐渐扩大,道路养护部门发现隐患后,未设置警示防护标志,未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履行职责不到位。事发地点道路中心车道分隔黄虚线及两侧机非分隔白实线因磨损显示不清,地面标线缺失。

泰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缺失。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制度缺失,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号等环节把关不严、监管不力。

调查报告同时认定,公安交管、市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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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1·13”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责任: 18人被追责或被移送司法

调查报告指出,泰成公司、市政配套公司、港务区建设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未央区交通运输局等5单位存在主要问题。

张选安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人员3人:货车驾驶人裴颖君涉嫌犯罪,泰成公司车队队长李海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泰成公司总经理胡琦,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3人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港务区管委会副主任苏国峰,港务区市政配套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李晓涛,港务区建设局局长任社,交警灞桥大队大队长赵建军等。还建议由企业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2人。

建议依法吊销泰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由西安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泰成公司处以罚款,并将该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建议由西安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泰成公司法人代表吴向阳处以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议吊销水泥罐车驾驶人裴颖君的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建议责成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向西安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西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上述地方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谈。建议责成西安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上游新闻见习记者 贾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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